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9號原告 陳柏霖 送達代收人 邱淑芬 被告 王迺棟
王嘉浩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73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魏威至
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弈捷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