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聲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代 理 人 張武楓
相 對 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陸拾壹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甲○○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以九十年
度彰簡字第二二七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乙○○、甲○○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資參
佰肆拾元,已發還剩餘之陸拾捌元應予剔除,及本次送達郵費壹佰零貳元未列入
,應予列入外,其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