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356號
原 告 陳麗美
訴訟代理人 李雅萍
被 告 眾慶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霖
訴訟代理人 李國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眾慶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88,3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9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