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963號原告甲○○(即上訴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壬○○、丁○○、庚○○、己○○、乙○○、丙○○、戊○○、辛○○間因98年度審訴字第596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另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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