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9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7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9年度除字第49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NX-78891-9│1│180│├──┼───────────┼────────┼───┼──┤│002│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5-NX-98696-4│1│165│├──┼───────────┼────────┼───┼──┤│003│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59│├──┼───────────┼────────┼───┼──┤│004│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70│├──┼───────────┼────────┼───┼──┤│005│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187│├──┼───────────┼────────┼───┼──┤│006│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206│├──┼───────────┼────────┼───┼──┤│007│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1│158│├──┼───────────┼────────┼───┼──┤│008│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1│109│└──┴───────────┴────────┴───┴──┘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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