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七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業經本院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六六、六六二號解釋意旨就執行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壹仟元折算一日│壹仟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97.7.21│97.12.05│97.12.05│├───────┼────────┼────────┼─────────┤│偵查(自訴)機│嘉義地檢98年度偵│嘉義地檢98年度毒│嘉義地檢98年度毒偵││關年度案號│緝字第43號│偵字第289號│字第289號│├───┬───┼────────┼────────┼─────────┤││法院│嘉義地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8年度嘉簡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693││││178號│693號│號││├───┼────────┼────────┼─────────┤││判決日││││││期│98.2.24│98.7.28│98.7.28│├───┼───┬────────┬────────┬─────────┤││法院│嘉義地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嘉簡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693││││178號│693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8.3.19│98.8.17│98.8.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併罰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98年度執│嘉義地檢98年度執│嘉義地檢98年度執│││字第1410號│字第3130號│字第31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