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93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顏紫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民國)11688自111年8月25日起2446自111年8月25日起31864自111年8月25日起4466自111年8月25日起5308自111年8月25日起61125自111年8月25日起71120自111年8月25日起8336自111年8月25日起91105自111年8月25日起10567自111年8月25日起11891自111年8月25日起121200自111年8月25日起13351自111年8月25日起141440自111年8月25日起15378自111年8月25日起16384自111年8月25日起17483自111年8月25日起18840自111年8月25日起19550自111年8月25日起201904自111年8月25日起211200自111年8月25日起22450自111年8月25日起232890自111年8月25日起24784自111年8月25日起254148自111年8月25日起263570自111年8月25日起27539自111年8月25日起28440自111年8月25日起29330自111年8月25日起30405自111年8月25日起31892自111年8月25日起328896自111年9月25日起33903自111年9月25日起341938自111年9月25日起35678自111年9月25日起36805自111年10月25日起37917自111年10月25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