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7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金好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金好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金好發給支付命令,惟於聲請時之聲請狀上除相對人之姓名及住址外,雖記載統一編號「Z000000000」,然以統一編號「Z000000000」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第三人 張昭榮 之統一編號,且該人已死亡,顯非相對人張金好之個人資料。故本件之聲請認有命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張金好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以供本院審核該相對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之住所。經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通知聲請人應於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相對人張金好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於112年1月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依首揭說明,聲請人經本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就相對人於本件聲請時是否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之住所等法定要件為審查,故本院難認本案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