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76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5巷1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6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6月29日起至民國124年6月2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7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750,000元②30,000元③220,000元,約定利息按①自借款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計算,惟若遲延還本或付息逾六個月以上時,改按聲請人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5計算,②、③項借款均自借款日起至96年7月1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點1計算,自96年7月11日起改按聲請人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09計算,若遲延還本或付息逾六個月以上時,亦改按聲請人牌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5計算,三筆借款之期限均至104年7月10日止,以每月為一期,①、②項借款於撥款後一年內按月付息,自第二年起,按期平均攤還本息,③項借款則自94年9月11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且上開三筆借款如任何一筆借款有未按期攤還情形時,借款人對於全數債務均喪失期限利益,全數債務均應立即償還,且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對於上開①項借款自95年4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上開三筆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貸款契約書、放款帳卡明細查詢表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6月26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