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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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9號聲請人 吳美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更名前為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02年度上字第41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對相對人提起本件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經該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515號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102年度上字第414號),並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惟查聲請人於起訴時即同時向新北地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101年度救字第23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上開案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新北地院准予訴訟救助,其效力及於聲請人就上開事件所提上訴,而得暫免繳納上訴訴訟費用,聲請人再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胡勤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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