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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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聲請人 陳永豐 即債務人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說明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柒佰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說明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本院酌定郵務送達費為新臺幣(下同)1,700元,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修丕龍說明: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70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估算【計算式:(4+1)×10×34=1,700】。本件郵務送達費僅係預先估算之數額,如更生程序進行後,始發現實支結果有餘額或不足,自應如數退還聲請人或通知聲請人補繳。
二、提出迦藍有限公司最近5年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並提出5年內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另依聲請人所提之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載,聲請人另有獨資經營仰德洗車坊,請一併提出仰德洗車坊最近5年之營業活動、營業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
三、除已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如尚有其他債權人(非金融機構及民間債權人)請補陳報,並依法定程式填載,詳細說明債權發生之原因及債權種類。
四、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即100、101年間)之收入數額、原因、種類,需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迄期間為何(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六、除已提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外,聲請人如尚有其他財產及收入應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之,例如土地、房屋、股票、基金、存款、事業投資等資料影本(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如有存摺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前揭財產變動狀況。
㈠如無股票請提出由集保公司所出具之書面無持股證明,及未向券商開立證券交易帳戶證明文件。
㈡如曾向券商開立證券交易帳戶,請一併提出由券商出具之有無使用信用交易證明文件。
七、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老人年金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八、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九、請具體陳明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有何更生誠意及本件如准予更生,聲請人有何具體做為(例如聲請人將如何開源節流),以改善財務狀況確保債權人債權之受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