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金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朝騰選任辯護人許智超律師
黃當庭律師被告 邱麗安 選任辯護人 賴呈瑞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林朝騰、邱麗安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林朝騰、邱麗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前分別以被告林朝騰、邱麗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認有羈押必要,乃於民國102年3月11日將被告林朝騰、邱麗安分別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嗣自101年6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林朝騰、邱麗安2人後,認前項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各應自102年
6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胡宗淦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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