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自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自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緝字第105號被告 宋舉文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自緝字第5號宋舉文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曾鈴媖法官王惠芬中華民國102年1月5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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