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511號聲請人 李寶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婕綸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民國108年4月18日裁定以聲請人未遵期補繳裁判費而駁回聲請,惟聲請人於裁定駁回前即於民國108年4月24日,已遵期在超商繳納裁判費,因轉帳時間差,本院未查逕予駁回,爰將原裁定撤銷,另為適當之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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