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9號聲請人 陳貴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陳阿德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陳阿德(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巷○○號4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貴美為失蹤人陳阿德(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巷○○號4樓)之母,陳阿德因患有精神方面疾病,於民國86年7月間於臺北市○○區○○街走失,嗣後家屬曾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報案協尋,惟自其走失迄今未曾返家,或有任何消息,迄今已逾7年,爰聲請宣告失蹤人陳阿德死亡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協尋海報、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保險對象退保申請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伊為失蹤人陳阿德之母,陳阿德患有精神疾病自86年7月間離家後失蹤,至今音訊全無,經報警請求協尋仍無下落,失蹤迄今已逾7年,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已據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協尋海報、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保險對象退保申請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向各機關查詢陳阿德之所得及財產資料、協尋紀錄、入出境紀錄等,均無陳阿德仍生存活動之紀錄,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8年4月24日北市警士分防字第1083011859號函附之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件可憑。又經聲請人陳貴美到庭陳稱於失蹤人陳阿德失蹤隔日即至警局報案(見本院108年
6月6日非訟事件筆錄),並據上開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記載陳阿德失蹤日期為86年7月15日,堪認陳阿德自86年7月15日起即失蹤迄今。從而,聲請人主張陳阿德已失蹤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首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郁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