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0號原告 李正典 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庭 被告 李偉崇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詹國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