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金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52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