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2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二百五十二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三十五年三月二十日止,作為擔保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委任保證、代墊款、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暨其他基於抵押權人為業務往來之基礎法律關係所生之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行使抵押權費用及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與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債務之清償,並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與聲請人簽立借據及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二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共分二百四十期,按期於每月十五日攤還,且前三十六期僅需攤還利息,第三十七期起至第二百四十期,則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並約定借款人負擔部分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八七五,餘由政府補貼,若政府停止補貼,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機動計算。若相對人未依約定繳納利息或償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二百萬元、自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㈢、相對人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與聲請人簽立借據及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一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共分六十期,按期於每月十五日依定額年金法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八七五按日機動計算。若相對人未依約定繳納利息或償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八萬八千三百九十七元、自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㈣、相對人所欠上述款項,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人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表、借據及放款歷史交易查詢表等件(以上皆為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五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鍾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表:96年度拍字第12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鎮○○○段│番社子│405│建│││2,763│10000分之52││└──┴───┴────┴────┴────┴───────┴─┴──┴──┴──────┴─────────┴──────┘┌───────────────────────────────────────────────────────────────┐│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2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八│││││││││││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1│新竹縣○○鎮○○○段番│住家用、│5│││││││││││5│陽台│7│平│全部│共用部分:│││0│北興路3段518│社子小段│鋼筋混凝│8│││││││││││8││‧│方││竹東段番社│││1│號8樓│405地號│土造、9│‧│││││││││││‧││2│公││子小段1155│││7│││層│8│││││││││││8││8│尺││、1163建號│││││││7│││││││││││7│││││;權利範圍│││││││││││││││││││││││:18分之1│││││││││││││││││││││││、10000分│││││││││││││││││││││││之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