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5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相對人丙○○
乙○○
號戊○○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90年3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開發國內信用狀、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0年3月7日起至130年3月6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90年3月8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⑴90年3月7日簽訂借據,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0年3月13日起至110年3月13日止,以每月為1期,共分240期,並約定前36期僅繳納利息,自93年4月13日起,共分204期,按月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變更借據契約約定,自92年11月13日起至94年11月13日止,按年息2.8%固定計息,並自94年11月13日起至到期日止,改依聲請人當時公告定儲指數利率加年息1.825%計算,並隨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⑵90年3月7日簽訂借據,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0年3月13日起至110年3月13日止,以每月為1期,共分240期,並約定前36期僅繳納利息,自93年4月13日起,共分204期,按月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再減政府補貼利率0.85%計算,其後依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⑶95年4月14日簽訂借據,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4月14日起至100年4月14日止,利息自95年4月14日起至96年4月14日止,按聲請人當時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33浮動計算;97年4月14日起至100年4月14日止,按聲請人當時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93浮動計算,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上開借款,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分別於⑴96年4月13日止,即未依約繳款,尚欠借款853,92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⑵95年11月13日止,即未依約繳款,尚欠借款1,717,27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⑶96年11月14日止,即未依約繳款,尚欠借款103,08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共計尚欠借款2,674,28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參諸前開約定,相對人應全數清償,但迭經催討,迄未給付,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及其他約定事項、變更借據契約、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已分別於96年4月3日、96年3月20日及96年4月2日合法送達相對人丙○○、相對人乙○○及相對人戊○○,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戴家旭┌─────────────────────────────────────────────────────────────┐│附表:96年度拍字第15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竹北市○○○○段│麻園小段│10-52│建│││47│全部││├──┼───┼────┼────┼────┼───────┼─┼──┼──┼──────┼─────────┼──────┤│002│新竹縣│竹北市○○○○段│麻園小段│10-53│建│││6│全部││├──┼───┼────┼────┼────┼───────┼─┼──┼──┼──────┼─────────┼──────┤│003│新竹縣│竹北市○○○○段│麻園小段│10-40│建│││77│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5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及用途│積│位││││││││││││││││││││││││││├─┼─┼──────┼────┼────┼─┼─┼─┼─┼─┼─┼─┼─┼─┼─┼─┼─┼────┼─┼─┼───┼───┤│1│6│新竹縣竹北市○○○○段│住家用、│6│8│4│1││││││││2│││平│全部││││2│嘉興路243號│麻園小段│加強磚造│8│0│3│2││││││││0│││方│││││││地號│、3層│.│.│.│.││││││││4│││公│││││││10-40、││3│6│6│2││││││││.│││尺│││││││10-52││9│6│5│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