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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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重附民字第71號原告 邱奕竹 被告 謝穎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謝穎現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非適法,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汪曉君法官張耀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