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徐淨予 法定代理人 鄭力誠
徐容妹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被告 陳佩茹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竹交簡字第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李毓華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