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三二號
原告甲○○
一、原告與被告大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代辦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等,茲限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玖拾陸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貳佰零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詳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