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三一號
原告香港商得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那灣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 律師當事人香港商得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與被告世邦集運有限公司、台灣赫伯羅德德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零捌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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