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56號上訴人 謝子明 被上訴人 李春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6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及補正,該裁定業於10
5年8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上訴人至今尚未補繳及補正,有查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楊國祥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