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4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鍾淳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損害額如何計算及其請求權依據。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4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鍾淳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損害額如何計算及其請求權依據。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