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司調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安儀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
明文。其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
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周安儀積欠電信費用,聲請本院進行調解
,經本院調閱相對人周安儀戶籍資料,其業於民國107年11
月27日死亡,已無權利能力,於本事件已無當事人能力,且
其情形無從補正,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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