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簡調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坤煌洪永承黃永承黃坤煌 、相對人
錢**等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洪坤煌即洪永承即黃永
承即黃坤煌(下稱洪坤煌)之債權已取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年度司執字第19276號債權憑證在案,相對人洪坤煌應
清償聲請人新臺幣134,832元及依執行名義所應清償之利息
、違約金等。惟相對人洪坤煌至今未完全清償,且於民國10
5年07月27日將雲林縣○○鎮○○○段○○○○○○○○○○號土地
(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
登記予錢**,致聲請人無法聲請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為保
障聲請人債權,爰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錢**應將系爭不動
產於105年07月27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洪坤煌所有,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
代位辦理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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