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調字第214號
原 告 白雲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國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政賢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