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4379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