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1號上訴人僑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寬安 被上訴人 陳鈺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1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第77條之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10,644元(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部分為288萬元〈24000×12×10=288萬元〉、職災補償部分為1,230,644元,共4,110,6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788元,惟被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不足26,136元。另本件上訴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核定為28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分別限被上訴人、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6,136元、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逾期不為補正,即以起訴或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訴或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