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九一號
原告甲○○被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高吉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一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簽表三張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松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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