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人科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溪俊 相對人 鍾月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又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所謂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或異議之訴等之法院,而非實施強制執行之執行法院(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持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31號確定判決對聲請人強制執行,經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27049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然聲請人已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3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倘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仍繼續進行,勢必難以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於聲請人提出上開再審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106年10月31日持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31號確定判決向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
106年度司執字第127049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受理,嗣聲請人於106年11月6日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31號判決向該院提起再審之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再審之訴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27049號給付退休金等強制執行卷宗、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再審之訴核閱無訛。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應專屬於再審之訴之受訴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非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法院即本院管轄。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停止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於專屬管轄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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