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2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贓物等11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竊盜、贓物等如附表所示之11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上開各罪中尚有部分從刑即有宣告沒收之物品,依刑法第51條第9款併執行之,自無庸另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楊馥如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罪名│施用第一│施用第二│施用第一│施用第二│施用第一│加重竊盜│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故買贓物│││級毒品│級毒品│級毒品│級毒品│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有期徒刑│││8月│3月│6月│2月│7月│7月│││││4月│├────┼────┼────┼────┼────┼────┼────┼───┼───┼───┼───┼────┤│犯罪日期│97年1月│同左│97年2月│同左│97年4月│97年4月│97年4│97年4│97年4│97年4│97年3月│││17日││25日││18日│10日│月13日│月14日│月15日│月18日│25日至97│││││││││││││年4月10│││││││││││││日間某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同左│高雄地檢│同左│高雄地檢│高雄地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高雄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毒││97年度毒││97年度毒│97年度偵│││││97年度偵│││偵字第19││偵字第37││偵字第46│字第1161│││││字第1161│││70號││71號││29號│5、1350│││││5號││││││││4號││││││├─┬──┼────┼────┼────┼────┼────┼────┼───┼───┼───┼───┼────┤│最│法院│高雄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97年度審│同左│97年度審│同左│97年度審│97年度易│同左│同左│同左│同左│97年度易││實││訴字第13││訴字第22││訴字第│字第689│││││字第966││審││73號││70號││2888號│號│││││號││├──┼────┼────┼────┼────┼────┼────┼───┼───┼───┼───┼────┤││判決│97年5月│同左│97年6月│同左│97年8月│97年9月│同左│同左│同左│同左│97年10月│││日期│21日││30日││19日│19日│││││9日│├─┼──┼────┼────┼────┼────┼────┼────┼───┼───┼───┼───┼────┤│確│法院│高雄地院│同左│高雄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97年度審│同左│97年度審│同左│97年度審│97年度易│同左│同左│同左│同左│97年度易││決││訴字第13││訴字2270││訴字第28│字第689│││││字第966││││73號││號││88號│號│││││號││├──┼────┼────┼────┼────┼────┼────┼───┼───┼───┼───┼────┤││日期│97年6月│同左│97年7月│同左│97年9月│97年10月│同左│同左│同左│同左│97年11月││││9日││21日││8日│27日│││││17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毒品危害│刑法第32│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刑法第34│││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1條第1│││││9條第2項│││第10條│第10條第│第10條│第10條第│第10條│項第3款││││││││第1項│2項│第1項│2項│第1項│││││││├────┼────┴────┼────┴────┼────┼────┴───┴───┴───┴───┼────┤│備考│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刑9月│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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