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耳虎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耳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耳虎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附表:100年度聲字第2789號│├───────┬───────────┬───────────┬───────────┤│編號│壹│貳│叁│├───────┼───────────┼───────────┼───────────┤│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98年4月2日│98年7月20日│98年7月2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2221號│98年度毒偵字第3629號│98年度偵字第2038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1178號│98年度壢簡字第2588號│98年度審訴字第282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9月11日│98年9月25日│99年2月2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1178號│98年度壢簡字第2588號│98年度審訴字第2822號││決├────┼───────────┼───────────┼───────────┤││確定日期│98年10月12日│98年10月30日│99年2月26日│├──┴────┼───────────┴───────────┴───────────┤│備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