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繼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繼字第7號聲請人陳文上列當事人聲請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聲明繼承,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倘聲請人提出之聲請,欠缺法定之要件,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 方秀燕 (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鄉○○路○○○巷○號)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推定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依法對於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有繼承權,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請求聲明繼承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因未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戶籍資料、聲請人所提親屬關係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文件之正本與陳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年籍資料等書面資料,經本院於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三十日內補正前述文件,且此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二日送達聲請人,此見卷附送達證書即明。茲因聲請人逾期迄今猶未補正前揭事項,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