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上訴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14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98年8月3日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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