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南投縣埔里鎮溪南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吳永瑞 代理人 孟憲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一0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第ㄧ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洪素禎┌──────────────────────────────────────────────────┐│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6月7日│5,000元│PIA0000000││││公司埔里分行│限公司埔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