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8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8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基簡字第819號原告 陳淑惠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複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被告 楊常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元,及附表所示金額各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元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35萬元,其後雙方協議由被告簽發票面金額合計100萬元、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5紙予原告以清償上開借款。惟上開本票屆期經原告提示後,僅獲清償525,000元,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已獲清償25,000元),金額合計475,000元不獲支付,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協議書1紙、本票15紙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與其主張相符,堪認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1條、第52條第1項、第124條、第9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另按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固應遵守票據之文義性,基於「外觀解釋原則」與「客觀解釋原則」,悉依票據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不得以票據以外之具體、個別情事資為判斷資料,加以變更或補充。惟依該「客觀解釋原則」,解釋票據上所載文字之意義,仍須斟酌一般社會通念、日常情理、交易習慣與誠信原則,並兼顧助長票據流通、保護交易安全,暨票據「有效解釋原則」之目的,就票據所載文字內涵為合理之觀察,不得嚴格拘泥於所用之文字或辭句,始不失其票據文義性之真諦(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73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所提附表編號4所載本票到期日固載為民國98年2月30日,然此為曆法中所無之日期,依上說明,自應解釋該本票所載到期日之文義,係該月之末日即98年2月28日,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財產權訴訟,本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洪佳如┌────────────────────────────────────────┐│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0年度基簡字第81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民國)│(民國)│││├──┼──────┼─────┼──────┼──────┼────┼─────┤│1│97年5月28日│50,000元│97年11月30日│97年11月30日│CH126781│已清償新臺││││││││幣25,000元│├──┼──────┼─────┼──────┼──────┼────┼─────┤│2│97年5月28日│50,000元│97年12月30日│97年12月30日│CH126782││├──┼──────┼─────┼──────┼──────┼────┼─────┤│3│97年5月28日│50,000元│98年1月30日│98年1月30日│CH126783││├──┼──────┼─────┼──────┼──────┼────┼─────┤│4│97年5月28日│50,000元│98年2月30日│98年2月28日│CH126784││├──┼──────┼─────┼──────┼──────┼────┼─────┤│5│97年5月28日│50,000元│98年3月30日│98年3月30日│CH126785││├──┼──────┼─────┼──────┼──────┼────┼─────┤│6│97年5月28日│50,000元│98年4月30日│98年4月30日│CH126786││├──┼──────┼─────┼──────┼──────┼────┼─────┤│7│97年5月28日│50,000元│98年5月30日│98年5月30日│CH126787││├──┼──────┼─────┼──────┼──────┼────┼─────┤│8│97年5月28日│50,000元│98年6月30日│98年6月30日│CH126788││├──┼──────┼─────┼──────┼──────┼────┼─────┤│9│97年5月28日│50,000元│98年7月30日│98年7月30日│CH126789││├──┼──────┼─────┼──────┼──────┼────┼─────┤│10│97年5月28日│50,000元│98年8月30日│98年8月30日│CH126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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