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土地買賣契
約書影本第九條之記載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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