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四號
原告甲○○
送達代被告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叁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捌萬陸仟零壹拾柒元(即以房、地交易價額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之比例計算出房屋之價值),折合銀元貳拾玖萬伍仟叁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伍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捌仟捌佰陸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陸佰叁拾伍元,尚不足新台幣陸仟貳佰貳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炎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蘇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