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9號上訴人即被告 翁光輝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邱雪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5,05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9,2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