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9號原告 陳邱雪媖 訴訟代理人 陳明澤 被告 翁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於本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經刑事庭於民國104年3月3日移送前來。嗣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請求金額為2,188,200元,查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88,200元,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