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澎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王乾發 被告 孫鴻光 即 正安 行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參仟柒佰參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原告前於聲請支付命令程序繳納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柒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