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0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中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中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中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1年6月、7月。
於民國97年6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曹中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案件判決分別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1年6月、7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4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5511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551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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