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0號原告 蔡孟諴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陳惠敏 律師
陳奕璇 律師被告 朱振順
游月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家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