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480號
債權人高雄市鹽埕區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聯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尉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供門牌「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11」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如存證信函。
四、債務人楊尉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