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4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480號

債權人高雄市鹽埕區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聯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尉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供門牌「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11」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如存證信函。

四、債務人楊尉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