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57號聲請人大錠國際美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紫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