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4號原告 徐月嬌 被告 陳韋呈
指定送達址: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簡上緝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伊媺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