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18號原告登豐石材有限公司代理人 呂董承鳳 被告 曾珍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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