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64號上訴人 王冠儀 被上訴人 宋兆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7,700元(計算式:2,620,000+9,417,7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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